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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市纪委监委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的暂行规定

来源:张家口市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09-16 17:13:04 阅读量:52248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,加强委机关、派驻机构、市委巡察机构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参照省纪委监委相关规定,结合我委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、派驻机构、市委巡察机构和市廉政教育基地干部职工。

第三条 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;因事、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。

第四条 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,干部职工拟休假、请假的,须填写休假(请假)审批表,并按程序审批、备案。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。

第五条 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。

第六条  休假

休假包括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。

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市委巡察办主任和市委正处级巡察专员,由委主要领导审批。各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市委副处级巡察专员,经主管领导(或市委巡察办主任)同意后,由分管副书记审批,并向委主要领导报备。其他干部职工,逐级报至分管副书记(或市委巡察办主任)审批。休假期间离开张家口的,须在“外出地点”中注明。

第七条  事假、病假

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市委巡察办主任和市委正处级巡察专员,由委主要领导审批。各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市委副处级巡察专员,3天(含)以下的事假、病假,经主管领导(或市委巡察办主任)同意后,由分管副书记审批,并向委主要领导报备;3天以上的,逐级报至委主要领导审批。其他干部职工,3天(含)以下的事假、病假,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批;3天以上的,逐级报至分管副书记(或市委巡察办主任)审批。

第八条 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

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市委巡察办主任离开张家口地区,须向委主要领导报告;各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市委正、副处级巡察专员须提前向主管、分管领导报告,同时向办公室报备,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、时间、地点。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返回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。

第九条  休假、请假需提前审批、备案。拟休假、请假情况一般于每周一上午履行签批程序,并由本人报组织部备案,组织部汇总后报办公室备案;涉及需向委主要领导报备的情形,由组织部汇总呈报。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临时请假,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。

第十条  休假、请假获准后,须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。休假、请假期间,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,如遇紧急情况,应及时返岗。

第十一条  干部职工请事假、病假累计30天(含)以上的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当年请事假、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。

第十二条  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,如有违反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。

第十三条 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干部休假、请假参照派驻机构有关规定执行。市管企业、学校纪委书记和市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组长休假、请假向办公室实行报告制。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 本规定由办公室、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委机关印发的有关休假、请假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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